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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后驾车存侥幸,酿成大祸终身悔

        【字号:      时间:2022-09-10      

          中秋佳节将至,亲朋好友一起聚会时,觥筹交错、举杯畅饮,甚是欢喜,然而我心中不禁为那些抱有侥幸心理而危险驾驶的当事人生出几分担忧。正逢佳节,走亲访友,用酒来增进感情,所谓相逢不饮空归去,洞口桃花也笑人,一杯两杯三杯,唯恐彼此没有尽兴。因酒精麻痹作用,行动笨拙,反应迟钝,操作能力大大的降低,一旦发生紧急情况,酒后驾车必然发生事故。

          2022年1-8月以来,秭归县检察院共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31件31人,占案件数量比17.22%,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身边的案例。

          案例一

          2022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朋友家中吃午饭时饮下一两多散装白酒,后无证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回家,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镇卫生院抽取血液样本。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12mg/100mL。

          2022年1月18日,秭归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秭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月24日,秭归县人民法院因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二

          2022年3月,被告人冀某某在一餐馆吃饭时饮用了一杯散装包谷酒,当晚8时许,冀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载着向某某回家时,当行驶至一红绿灯路口时,撞到被害人姜某某驾驶的正在此处等候红灯的汽车,后姜某某报警。经现场吹气式酒精检测,冀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2mg/100ml。随后交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冀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7.89mg/100ml。

          2022年3月16日,秭归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秭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3月23日,秭归县人民法院因被告人冀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案例三

          2022年8月,被告人向某某与朋友宵夜时饮用了7瓶啤酒,后向某某于次日凌晨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往家中方向行驶,在一岔路口处遇公安民警设卡执勤检查,为逃避检查,向某某变更车道逆向行驶闯过执勤卡点三四十米后,与前方拦截的警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民警随即上前将向某某控制,采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91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2.18mg/100mL。

          2022年8月23日,秭归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秭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8月25日,秭归县人民法院因被告人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注: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刑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欠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三被告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危险驾驶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危险驾驶者一般认为喝一点酒无伤大雅,只要还没完全醉,头脑清醒,就不会出什么事情,在这种侥幸心理的作用下,安全意识完全被抛于脑后。

          检察官提醒

          危险驾驶已入刑,酒后驾驶不仅是对自己不负责任,更是对家人、对社会不负责任。再次提醒:正值中秋佳节,以此文重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因一时贪杯与侥幸而终生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