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远安县检察院举行第八期“远见论坛”案例研讨活动,全院青年检察干警围绕职务犯罪、挪用公款罪典型案例进行深入讨论,并就如何加强内控管理,预防职务犯罪,健全财务制度建言献策。
研讨会上,青年干警紧紧围绕会前精心选取的关于职务犯罪和挪用公款案例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大家各抒己见,分别就犯罪构成要件、案件定性、量刑标准、是否构成其他犯罪等方面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杨璠:周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累计260万元,用于其兄长公司的经营周转,虽每笔资金均于当月归还,但依旧触犯挪用公款罪,符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要件。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量刑档次,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周某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可以从轻处罚。
王龙慧:刑法第384条指出,挪用公款罪要满足“归个人使用”的客观要件,但是这里的归个人使用不能做机械的理解,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和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该法条的解释,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有三种:1.将公款归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利益。
法学界观点认为个人利益包括个人经济利益和人情利益两种,因此这里的“归个人使用”是可以作扩大解释的。
万强:我们分析案件一定要紧紧抓住犯罪构成要件和有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两个关键,不断进行审视、分析,从而得出正确结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王某某套取1223万元后,销毁现金存款客户联,将银行联带出单位藏匿家中的行为,可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应认定成立职务侵占罪。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活动指导老师提出,一是加强学习培训。根据岗位实际需求,组织开展财务相关知识学习,切实提高干警的业务能力和素质。二是严格落实内控制度。通过明确工作分工,细化内部工作流程,形成对各类风险隐患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机制。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财务收支审计,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积极查找风险点,构筑好制度防线,规范权力运行。
通过案例讨论,以案说纪,以案释法,青年干警不仅弥补了知识短板,充盈了知识体系,同时以案为戒,时刻提醒自己绷紧纪法约束之弦,主动抵制不劳而获、贪图享受等不良思想的侵蚀,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