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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丰县政法英模与先进典型→向海涛

        【字号:      时间:2021-07-28      

          

            向海涛,男,土家族,中共党员,咸丰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多年来,向海涛始终怀着对法治的坚定信仰,对检察事业的一腔热忱,认真务实工作;他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理性平和的理念,严格依法办案,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先后获得“湖北省检察机关先进检察人员”、“恩施州公诉业务能手”、 “恩施州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二等奖”等荣誉。 

          一、讲政治,守初心,在思想行动上体现政治素养。  

          向海涛大学期间入党到现在,从一名“学生党员”到一名“党员干警”,变的是身份,不变的是对党的忠诚信仰。多年来,他始终保持入党时的初心,牢记使命担当,树立坚定的政治立场,把握政治原则,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把忠诚贯穿于学习工作生活中,在思想上领会精神实质。作为一名党员干警,向海涛给自己制订了详细的学习计划,以周一夜学和支部会议为载体,以自学和集中学习为方式,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各项会议精神等为内容,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张军检察长指出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作为检察人,这必须融入到检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他告诉我们。  

          二、转理念,办铁案,在检察办案中体现业务素养。  

          办案时间长了,难免会产生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如何做到客观中立、不偏不倚,考验着每一个办案人员。在协助检察长办理全国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以来咸丰县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向海涛始终牢记张军检察长强调的“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依法从严把握。当时,公安机关以唐某某等人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审查起诉,他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发现,虽然唐某某等人残害百姓之深、范围之广、影响之恶劣,不从严从重不足以平民愤,但唐某某等人未在两年内实施三次犯罪活动,形式要件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不能拔高认定。最终法院也仅认定唐某某等人仅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  

          办案是基础,监督是目的,真正体现检察属性的是监督,向海涛在这个过程中积极发挥了他的主动性协助其他检察官办理的一起抢劫案中,检察机关以魏某构成抢劫罪提起公诉,但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魏某构成抢劫罪的证据不足,仅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收到判决后,他再次核实案件材料,仔细分析一审判决理由,认为一审判决否认了魏某入户时的暴力手段和入户后的侵财行为,属于定性错误,应予抗诉纠正,于是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魏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法讲究谦抑性,在司法办案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不捕不诉的,就要尽可能不捕不诉,给犯罪嫌疑人一次重生的机会。犯罪嫌疑单位咸丰某公司,是本地的一家招商引资企业,因为程序违法,非法占用了大量林地,被森林公安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审查起诉。承办人向海涛通过查阅案件、实地走访,了解到该企业经营非常困难,违规占地开采也属迫于无奈,一旦判处刑罚,可能导致其他股东撤资,面临严重经营风险。于是,向海涛一边向领导汇报情况,一边要求该企业尽快完成补植复绿任务。经领导同意,向海涛组织召开公开审查会议,听取人大、政协、政府等有关部门意见,大家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保障非公企业健康发展。最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起到很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学理论是开展法律工作的基础,对提升办案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向海涛始终坚信,一个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不仅要熟知法律本身“是什么”,还要懂得法律背后“为什么”,要时刻保持对知识的“饥饿感”,就是要多学,多做。在多学方面,他随时都在学习,向老前辈学,向同事学,请教以后还一定要找到明确的法律指引,确保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办理每一起案件,办一件总结一件。2018年,他与检察长合作撰写的《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的司法应对》一文,在湖北省法学会刑法学年会上获得三等奖。在多做方面,他通过一次次撰写审查报告、一次次提审、一次次开庭来不断磨练自己的办案能力,让自己能够在公诉席上掌握主动权。同时,他还积极参加上级院组织的各类业务竞赛活动,在全州公诉业务竞赛和全州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中,分别获得“恩施州公诉业务能手”和“恩施州检察机关未成年检察业务竞赛二等奖”。 

           三、爱岗位,担责任,在工作岗位上体现职业素养。  

          有人说,“像一名工匠一样,把检察工作当成艺术般追求精益求精,是一名合格检察官应当具备的职业素养。”对向海涛而言,从事法律工作属于“半路出家”。他本科就读的社会学专业,怀着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对检察官的向往,他报考并通过了湖北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进入武汉大学法学院进行了为期两年的法律知识学习,毕业后进入咸丰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向海涛在岗位上一直坚持做一个有“温度”的检察人。他常说,是公诉岗位成就了他,让他变的温情。五年的办案经历让他明白,任何人都不是天生的犯罪者,每一个罪犯的内心深处都有属于自己的一片柔软和善良。公诉人不能一味无情办案,要适当运用温情,才可能真正的从内心深处触动犯罪者,促其改过自新。 

          有人说,“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工作繁琐又繁重”,但他却认为与未成年人打交道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他曾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中,嫌疑人何某原本学习成绩还不错,只因厌烦母亲的唠叨,选择辍学待业,又因怨恨母亲不给零花钱,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向海涛通过讯问何某,发现其内心还是想回归学校。为此,向海涛积极开展社会调查,考察帮教条件,鉴于其帮教条件较好,且认罪悔罪,又赔偿了被害人损失,遂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帮助其回归学校继续学习。有一年,他所在办案组的另一名同志请了病假,他几乎一人完成了办案组的工作,不仅保质保量,无无罪案件和撤回起诉案件,还力争上游,在上级院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  

          四、守纪律,强作风,在自我约束中体现人格素养。   

             常言道:“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尤其是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检察干警,既是不法分子拉拢腐蚀的目标,又是人民群众关注评论的焦点,稍有不慎,不仅办案工作被动,还会有损检察机关的形象,但他就做到了“不湿鞋”! 五年多来,他经历过情与法的洗礼,钱与权的考验,但他始终坚守检察人本色,时刻牢记自己是检察人,用“清廉”约束自己、鞭策自己,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在心中铸起一道拒腐防变的钢铁长城。在办案中,他从不伸手、张口,从不参加与案件有关的宴请和娱乐活动,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他所办案件,无一起违法、违纪,无一例上访,树立了检察干警公正清廉的良好形象,用实际行动扞卫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