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宜昌市三峡坝区检察院增殖流放活动现场
本网讯(通讯员 田健库)“作为人民监督员,很荣幸参与和见证这场公益诉讼案的公开执行,这是贯彻和落实习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的重要举措,对于打击非法捕捞、维护长江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向非法捕捞者敲响警钟,对人民群众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2023年1月6日,在宜昌高新区长江中华鲟保护区,田某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检察院、人大代表韩永刚、人民监督员杨小春的监督下公开执行,人民监督员杨小春由衷地说道。
2022年8月27日凌晨,田某在宜昌高新区白洋镇天螺寺村长江水域锚鱼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查获其锚得的鲤鱼以及锚鱼竿、双锚钩、单锚钩等锚鱼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自2018年1月1日起,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实施全面禁捕,202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中更是将锚钩列入了禁用名单。田某在禁捕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具非法捕鱼,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2年11月15日,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田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增殖放流责任,修复生态环境。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田某拘役2个月,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其在长江指定水域增殖放流鱼苗3079尾并承担鱼苗及相关放流费用。
2022年12月2日,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公益诉讼观察员等3名代表担任听证员,对该案的办案程序及效果进行监督。听证会上,检察官向听证员介绍了基本案情、公共利益受损情况,并对公安机关侦查、法院判决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人民监督员袁瑛表示,公益诉讼的作用体现在修复生态环境上,应该加强判决执行的监督,实现修复目的。同时,也要注意发挥案件对案发地周边群众的警示教育作用,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2年,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共开展案件听证99次,实现业务条线全覆盖;开展人民监督活动119次,做到“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覆盖。开展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既有利于增强办案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又能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使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增强其对检察工作的认同感,充分获得人民群众理解支持,不断提升检察工作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