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郭涵洋)春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于某早早来到茅箭区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官激动地说道:“春节后,我的新公司就要正式开始营业了,感谢检察机关把我的生活拉回正途。我今年48岁,奋斗了半辈子,面对当时的局面,真的觉得心里一点希望都没有了,感谢检察机关给我这个机会,帮助我重新振作。我今后一定遵纪守法、规范经营,为社会多做贡献。”承办检察官当场向于某宣布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教育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于某表示感谢并郑重承诺。
被不起诉人于某作为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拖欠该公司31名员工工资共计36万余元,经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责令限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后仍不支付。2022年7月公安机关将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移送至茅箭区检察院。
检察官审查后发现,于某在2021年开始投入大量资金筹备开设新公司,后因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9月份我身体突然出了问题,卧床治疗三个月,期间我想把房子卖了,先还一部分钱,但一直没有卖出去。”于某面对检察官的询问,表示一定会足额支付工资,并认罪认罚。
检察官王勤办案团队先后听取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原公司员工意见后,综合评价于某经营的民营企业规模和影响力、于某拖欠员工工资的犯罪动机、其对自己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动性以及与拖欠工资员工达成和解等情况,检察机关认定于某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对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于某在春节前将拖欠工资全部足额打入员工账户。
茅箭区检察院将继续坚持“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审慎作出决定,切实为民服务、为企业办实事,为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