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尹某某盗窃案基本案情,并从嫌疑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自愿认罪认罚及退赔、取得被害企业谅解等方面发表意见。
侦查人员从嫌疑人主观恶性、家庭情况及社会维稳等方面进行了补充说明,并发表侦查机关的意见。
被害企业代表:嫌疑人尹某某是我公司施工领班,因十几名工人的工资结算需要嫌疑人协助,我们作为被害方,考虑其主动退赃、家庭因素及工地农民工工资结算的问题,希望检察机关对尹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人大代表: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重返社会后再犯罪可能性较小。
人民监督员:嫌疑人尹某某社会危害性不大,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无前科,将嫌疑人逮捕对社会维稳及其家庭不利,在考虑伸张正义的同时要考虑社会效果,同意对嫌疑人尹某某作出不予逮捕决定。
最后,各代表及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洪湖市检察院以公开听证的形式处理案件,挽救即将破碎家庭、保障企业正常运转所做出的检察贡献给予高度点赞。
“法不容情,法亦有情。”本次听证会,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证了检察权在阳光下行使,展现了检察机关正确处理“宽与严”、“个案与治理”的关系,体现了洪湖市检察院将法理、情理相结合,向社会传递司法温度,秉承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