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水市法院依法对广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尚某某作出判决,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0年10月19日至12月30日,尚某某以自己未获得赔偿为由,在广水市某公司电站场恶意砸坏37块光伏发电板、剪断光伏发电板连接线97个阵列,被毁财物价值27947元。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尚某某,向其说明案件涉及的罪名、情节、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其主动表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但该案在提起公诉后,主审法官在讯问尚某某时,其表示不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知晓后,向尚某某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规定、适用程序和典型案例。最终,尚某某被承办检察官高度负责、再次主动释法的敬业精神所感动,愿意认罪认罚。
通过面对面的沟通、释法说理,解开心结,促使其认罪认罚,提升办案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