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售个人金融信息被他人利用实施诈骗,自己也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近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贺某某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9年3月,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家中附近的网吧上网时,听到身后的网友在议论卖银行卡挣钱获利的事情,那几天手头缺钱的他,抱着挣点“小钱”花花的想法,便在他人的怂恿下,按照他人的指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张电话卡同时又开通微信和支付宝,接着又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将自己本人名下的银行卡一并绑定新买的电话卡并开通网上银行及U盾服务。随后便将银行卡及网银U盾,手机号,微信,支付宝等账户以1100元低价打包卖给了他人。后被他人借用贺某某名义下的账户从事电信诈骗等违法活动。经查,贺某某名下的银行卡流水数额巨大。截止到案发时,多名被害人被骗金额合计高达200余万元。
检察官说法: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贺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将个人金融账户卖出用于电信诈骗等违法活动,其为了“小利”而构成犯罪吃了“大亏”。贺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同时,检察官提醒,随着国家“断卡行动”的不断推进,不要轻信只提供银行卡而自己没有参与就没有违法犯罪的说法。卖卡获利的行为不仅可能泄露个人信息、触犯刑律,还会成为个人信用档案的污点,影响生活的方方面面。保护好自己的个人金融信息不泄露的同时,才能避免沦为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