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没有身份证,在外地我只能打黑工,也不敢回家看望父母,我费尽心思跑了快20年,最终还是归案了,还不如当初早点投案自首。”管某懊悔不已。近日,樊城区检察院以抢劫罪对管某提起公诉,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事实上,当年的抢劫案件管某并没有亲身参与,但他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002年9月24日晚,因无钱吃饭,管某教唆王某等3人抢劫出租车司机,其中最小的只有17岁,尚未成年。王某等3人在管某的唆使下完成抢劫后,便将抢来的财物交给管某。
案发不久,王某等3人先后被警方抓获,管某闻风外逃。2019年10月,潜逃外地近20年的管某在警方和家人的劝说下回到襄阳投案。
“我当时未参与抢劫行为,为什么还能构成抢劫罪?”在检察机关对其讯问期间,管某对自己罪行的由来迷惑不已。办案检察官耐心对其进行释法说理,最终管某自愿认罪认罚。
办案检察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管某是抢劫的提议者,其指使未成年人实施抢劫,且事后赃款交由其分配,因此,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抢劫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