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找人替考或者帮人考试并不是什么大事,被查出来大不了成绩作废,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在法定国家考试中替考,替考双方都会触犯刑法。近日,樊城检察院依法审查了两起因抹不开熟人面子而替考的案件。
2017年10月28日上午,湖北省成人高考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某考场内,监考老师陈某发现考生“方某”有替考嫌疑。
经过再三对比,考点办公室工作人员确认该考生不是方某本人。在考点办公室,“方某”承认自己叫王某,是替方某考试。
原来,方某目前在深圳工作,由于工作繁忙无法来襄阳参加考试,便与原来的辅导老师曾某联系,希望其找一个人替考。曾某便委托其原来的学生王某参加替考,并给与其100元车费与饭费。“我当时觉得曾某是我的老师,不好拒绝她,我不是为了钱替别人考试的,”王某交待。
2016年11月5日,在襄阳市教师资格考试某考场,监考老师发现考生刘某身份年龄信息与参加考试人情况明显不符,涉嫌替考。
经查明,刘某为我市某学校会计,由于多次在教师资格考试中的“综合素质”考不过,便萌生了找人替考的想法。随后,刘某通过某驾校老师找到了正在学车的大学生古某。古某碍于情面,答应了刘某的请托,然而,由于年龄差距太大,刚开考5分钟便被发现。据了解,古某在校期间表现优异,多次获得奖学金及“三好学生”等多项荣誉称号。
樊城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方某、曾某以及王某均触犯了代替考试罪,建议对三被告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刘某、古某一案中,鉴于二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以及认罪态度较好,将对两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办案检察官表示,代替考试罪会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广大市民尤其是在校学生,切勿因为小利或人情寻找替考或成为替考,以免触犯法律,追悔莫及。